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栏目:业务范围 发布时间:2023-02-10

1、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 16 条的相关规定,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67 条的相关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具体目的是帮助业主单位识别地块以及地块周边地块,由于当前或者历史生产活动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和责任,并了解目前地块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状况,以指导后续地块再开发利用工作,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主要工作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土壤、地下水、底泥与地表水初步采样监测、调查报告编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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