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土壤污染隐患”是指某一特定场所或者设施设备存在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风险,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重点区域(场所)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设施(设备)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
3、《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