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根据项目规模及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程度,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一)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含)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1万立方米(含)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0.1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