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公网安备32059002006833号

土壤隐患排查及自行监测

发布时间:2025-01-07

在国家深入进“净土保卫战”的大背景下,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十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隐患排查制度:重点监管单位为保障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有效实施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相应机构和人员队伍、确定组织实施形式,制定并实施排查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按要求保存和上报等。

自行监测:工业企业为掌握生产过程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影响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定期监测活动。应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工作,排查企业内所有可能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将其识别为重点监测单元并对其进行分类,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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